关于劳动法的问题。
我是外企员工,公司是一家跨国集团公司,我在旗下一家子公司工作其实对内就是一个部门,财务HR都有集团公司负责,包括合同也是和集团公司签约。
今年公司在未提前通知我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未履行完毕),结帐计算是N+1,我4年就是5个月。
之前好几个同事被解聘都是由于未提前通知是2N+1。我就不服气了。
劳动法我也看了,按照87条我也是有理由的。
但我的问题在于我今年有两三封警告信。其实不是我工作不好,部门经理为了提高收益,压缩我们的开支,制定了不少其于集团公司员工手册相悖的内部规定,也发邮件公示给我们内部人员,我有几次对于他个人的规定没执行到位,导致对我耿耿于怀,2年吃了三封警告信,比如工作完成未及时告知领导等,我解释了我的不满但还是签字回传了。
我就想问这些内部规定有效吗?属于有理由解聘?可以申讨我要的2N+1吗?
我是在最后一个月吃到一封警告信,然后强制休假两周,再通知我去结帐。对于解约协议我不认同,所以没有签字,如果去仲裁需要多久,胜算几何?我的目的很简单2N+1。
现在的情况是:部门经理和我没有任何沟通邮件或者是电话,拒绝出具官方辞退理由,HR这边等我交还公司的电脑等物品和签字结帐。我的处理方式是给HR发邮件,解除合同协议上没有写是否何原因解除,就只说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我不明白这个解除协议等于辞退通知吗?我后面怎么做才合理呢?是否直接要求仲裁呢?我想要是连辞退理由都没有,我是否就可以以无理由辞退索赔。
直至今天我都没接到邮件,短信,或者公司盖章的辞退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