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案例分析的问题

李某2006年进入上海某外企工作,2007年7月结婚,其妻就职于深圳某房地产公司。2008年初,李某向企业提出要休探亲假,企业未同意。2008年8月李某再次提出休探亲假,企业劝其缓一段时间。同年11月李某第三次提出休假探亲,恰逢企业接到一份大的订单,工作十分繁忙,因此又未获同意。李某认为,企业在故意刁难自己,于是他留下一纸说明便赴深圳。因此。该企业决定给予李某行政警告纪律处分,并扣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探亲往返路费不予报销。对此,李某不服,多次与企业交涉未果。2009年4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请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1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所以公司并不必然同意探亲假
2在工作期间擅离职守,公司也是可以给予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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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08
1.李某依法享受探亲假,对于用人单位不于探亲假的行为应于纠正;
2.李某在多次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应寻求法律途径获得救济,不应私自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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