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06年进入上海某外企工作,2007年7月结婚,其妻就职于深圳某房地产公司。2008年初,李某向企业提出要休探亲假,企业未同意。2008年8月李某再次提出休探亲假,企业劝其缓一段时间。同年11月李某第三次提出休假探亲,恰逢企业接到一份大的订单,工作十分繁忙,因此又未获同意。李某认为,企业在故意刁难自己,于是他留下一纸说明便赴深圳。因此。该企业决定给予李某行政警告纪律处分,并扣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探亲往返路费不予报销。对此,李某不服,多次与企业交涉未果。2009年4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请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