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与诉讼时效问题请教?

杨律师您好!
我是北京一家外企的普通员工,2006年9月加入公司,并签定劳动合同,公司以农村户口为有,未主动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08年通过申请11月份公司才开始给缴纳。现在已经2011年了,我已经从公司正常辞职。
请问我还能要公司给我赔偿06-08年的社保吗?是否已过了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以上规定中不难看出,你现在希望公司赔偿你的保险损失,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的。追问

谢谢你的回答。但是劳动关系终止还不到两个月(我是2011年8月2日终止的),也失效吗?

追答

是的,因为你想追索的保险是2008年以前的,就算你在职的话,也是失效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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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01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可以不受时效期的限制,仲裁和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因此你可以向劳动仲裁主张你的权利。
第2个回答  2011-08-31
有相关证据吗?比如在那家公司上班的工卡、工牌、考勤记录等,如果有的话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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