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的三个问题
以下问题均为假设
一:某员工于是2007年月1月1日起在公司某公司工作,2008年3月1日公司解聘某员工,因为某员工在公司工作了一年两个月,请问这个时候公司是要赔偿某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还是一个半月的工资.如果是2008年8月1号又要赔偿多少呢?
二:某员工于是2007年月1月1日起在公司某公司工作,到2009年为一年,这期间公司没有于某员工签订合同,到2009年公司是不是要赔偿某员工一年的工资,并且视为某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无期限合同?
三:某员工于是2007年月1月1日起在公司某公司工作,2009年3月1日公司解聘某员工(这期间公司没有于某员工签订合同),这个时候公司要怎么样赔偿员工呢
谢谢
对于第一个问题,2008年以前不与赔偿吗?
对于第三个问题,在公司解聘员工的时候已经等同于和员工签订永久合同,还是按工作年限给与赔偿吗?并且2008年以前不与赔偿吗?
在加一个第四个问题:从2008年某员工与某公司工作一年未签合同,如果在2009年后公司要签合同,那员工可以不用签了吗?还是签不签都一样的?
谢谢各位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