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的三个问题,法律高手及专家来帮助一下呀

关于新劳动法的三个问题
以下问题均为假设
一:某员工于是2007年月1月1日起在公司某公司工作,2008年3月1日公司解聘某员工,因为某员工在公司工作了一年两个月,请问这个时候公司是要赔偿某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还是一个半月的工资.如果是2008年8月1号又要赔偿多少呢?
二:某员工于是2007年月1月1日起在公司某公司工作,到2009年为一年,这期间公司没有于某员工签订合同,到2009年公司是不是要赔偿某员工一年的工资,并且视为某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无期限合同?
三:某员工于是2007年月1月1日起在公司某公司工作,2009年3月1日公司解聘某员工(这期间公司没有于某员工签订合同),这个时候公司要怎么样赔偿员工呢
谢谢
对于第一个问题,2008年以前不与赔偿吗?
对于第三个问题,在公司解聘员工的时候已经等同于和员工签订永久合同,还是按工作年限给与赔偿吗?并且2008年以前不与赔偿吗?
在加一个第四个问题:从2008年某员工与某公司工作一年未签合同,如果在2009年后公司要签合同,那员工可以不用签了吗?还是签不签都一样的?
谢谢各位的回答

原外企劳动关系专员的回答~

一、2008年3月1日“辞退”需要支付1个半月工资,8月1日“辞退”需要支付2个月工资。如果企业没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话,还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二:(楼主写错起始日了吧。。。姑且认为是08年1月1日起)
从08年2月起未签合同每月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到08年12月末相当于多拿了11个月的工资)。从09年1月1日起还不签合同,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08年2月1日起视为签订了“无期合同”,且每月支付双倍工资。09年3月1日“辞退”后还需要支付2个半月的经济赔偿、视通知情况可能会额外支付代通知金一个月。

补充问题的回答:
从一和三中可以看出,2008年以前的工龄在“辞退”时需要赔偿
对于第三个问题,从08年2月1日起已经等同于和员工签订永久合同,且按总工作年限给与赔偿。
第四个问题:企业提出签合同,员工仍需签订,合同形式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仍不提出签订的话,需要继续支付双倍工资作为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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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1-24
一、一个半月,两个月
二、是的
三、首先,公司应该自08.1.1-09.3.1其间双倍支付工资,另外,经济赔偿金也按双倍赔偿,1.5的2倍即3个月工资
仅仅探讨一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1-24
1、补偿08年1月、2月,即半个月工资
2、是的
3、首先,公司应该自08.1.1-09.3.1其间双倍支付工资,另外,经济赔偿金也按双倍赔偿,1.5的2倍即3个月工资
第3个回答  2008-01-24
拿钱
有钱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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