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法问题,请赐教!

我在去年7月与公司签的合同,合同期到08年底,到现在社会保险什么都没有,只有一月的工资.请问,如果我现在辞职,可以要求公司补交我的社会保险吗?或者有什么补偿吗?
我是与分公司签的合同,以前老板说他们的保险都是总公司交的,请问我是不是应该要求分公司给我交保险?

  我国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制,它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以上两法的司法解释与实施细则,还包括国务院和劳动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的行政法规等组成劳动法体系.

  劳动法(及劳动法体系的各种法律法规),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劳动法体系的调整对象,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
  明确以下几点:劳动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从狭义上讲,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
  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
  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2.劳动是公民的权利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
  (1)对公民来说意味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
  (2)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工单位;
  (3)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加强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3.劳动是公民的义务
  这是劳动尚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第一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固有的反剥削性质所引申出的要求。
  4.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5.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1)双重价值取向:配置是否合理的标准是能否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双重价值取向,劳动法的任务在于,对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进行规范;
  (2)劳动力资源宏观配置:即社会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各个用人单位之间的配置;
  (3)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处理好劳动者利益和劳动效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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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7-09
在试用期间不订立劳动合同、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属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日前,沈阳市民王女士通过了所在公司一个月的试用期后,仍然没有得到属于自己的劳动合同,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每月双倍工资补偿。这起《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沈阳第一案”,以劳动者一审胜诉暂告段落。

“实际上,像王女士这样的受害者不在少数,劳动者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程延园对记者表示,随着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也取得了长足发展,由于劳动者受知识结构的限制,加上法律意识淡薄,现实生活中通过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权益的人并不多,尤其在试用期问题上被欺骗的劳动者,很多都因此而吃尽了苦头。

“试用期”成“白用期”

“用人单位不录用或辞退职工时,通常说,你在试用期的考核不合格,不用你了。”在北京某私企工作的胡小姐无奈地说。“不论试用期的长短,仅仅以‘不合格’三个字,就把职工给打发了,而且不发给劳动报酬,不给员工应得的待遇,试用期成了白用期,员工一般也都是敢怒不敢言。”

记者了解到,很多用人单位常以“经试用不合格”为借口,随意辞退试用期满的员工。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劳动经济学硕士赵成才告诉记者:“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随意或武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如在试用期间,有些单位走马灯式地更换试用人员。尤其一些餐饮业单位好像永远在招聘,永远在试用,招聘的人员竟有90%以上不合格。”炒人“成为管理手段,很多用工单位已经习惯使用这一方法。”

华北科技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张幸告诉记者:“我已经跑过很多招聘会了,简历投了不少,也参加过几次面试。一般来说如果企业招聘人员相中你,都会先让你进公司工作,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签合同,一般都是这样。可是很多次试用期还没结束,他们就以各种理由把我打发走了。”

据介绍,她身边很多同学也遇到过类似情况。后来才发现,其实那些公司只是忙一些紧急项目的时候把他们拉过来帮忙,度过这一时期就会以各种理由辞退他们。

记者从人才市场了解到,4月份以来,许多外来务工人员和大学毕业生等待就业,劳动力市场逐渐升温,很多企业也借机在“试用期”上打起了小算盘。青岛一家建材公司驻北京分部的市场总监陈泽明先生向记者表示:“在试用期问题上,现在许多企业确实存在很多不规范现象,有很多单位故意设置‘试用期陷阱’以从劳动者身上获取非法利益并规避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北京交通大学林玳玳教授表示:“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属信息弱势群体,很多人的法律知识不足,加之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制定并解释的,所以在发生试用期劳动争议及利益纠纷时,大多数劳动者都很被动或者有逆来顺受的心理,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她认为,这种现象尤其在私营企业中表现的最普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先试用,试用考察合格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试用期合格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这为一些企业事后清退试用期员工创造了条件。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林玳玳教授指出:这一规定充分说明,用人单位应当首先明确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试用期的长短,而不是以试用期来确定是否录用,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在试用期间不订立劳动合同、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属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按《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王向前指出,用人单位常以试用期间的特殊情况,作为不合格的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普遍要求“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如果劳动者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及女工“三期”都会影响工作,这些特殊情况往往是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不合格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规定:“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以星综合航运(中国)有限公司经理尹琦表示:如果公司确实需要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提出明确的证据,在员工平时的用工中要有严格的管理和记录,必要时可以让员工签字确认。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另外,要先签合同才有试用期,在合同期间内可以约定一段时间作为试用期,而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签合同。进入劳动合同期间,在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允许超过1个月。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签订无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

程延园教授表示,在现实的雇佣关系中,尤其是在目前劳动力市场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在很多的雇佣过程中,基本是“买方市场”,也就是用人单位居于主导地位。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控制地位,要求劳动者同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试用期限,以此从劳动者那里获得非法利益。

程教授同时强调,为规避试用期的风险,劳动者在进入工作岗位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保险和工资问题也应明确的写入合同之内。在出现用工欺诈现象时,劳动者应主动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2个回答  2008-07-10
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一,你现在的情形符合第38条的规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第二,公司必须为你支付社保金,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第三,此外你可以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你现在在此用人单位工作已超过6个月,那么可以得到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我建议你还是先和公司负责人协商解决,如不成,可进行劳动仲裁。社保金公司是必须为你交的,所以主动权在你手中,你不用着急。
对于你的补充,我认为谁和你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有责任为你缴纳社保金。即分公司必须为你缴纳社保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07-04
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社保的,那是成为公司一员时就应交的款。
第4个回答  2008-07-04
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缴纳保险作了强制规定,如果公司不给你办保险,你是可以要求公司补交保险的。
你如果提出辞职,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申请。在辞职申请书中,你需要说明你是因什么原因提出辞职(例如因单位不给予办保险或其它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事项),这样,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向你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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