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十年多了,公司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是每年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合同,超过十年这样一年一年的合同合法吗?在法律上这种一年一签的合同对公司与我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如果公司因公司经营问题需要减少人员裁员,而解雇我我有多少赔偿?赔偿的标准又是怎么样?
附:公司在中途变更了公司名称,由工厂变更为有限公司这样对工作年限有没有影响(有资料能证明我本人一直在公司工作)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我本人向公司提出签订?还是在劳动法里就默许公司与劳动者必须签订这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谢谢你的回答,如果这样公司按照一年一签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不合法的话那公司因经营问题出现裁员在补偿这一块是怎么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