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工作十年以上,我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没同意,只让我续签一年,我签了,现在想辞职,

请问各位,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与我所签的一年合同,公司是否会说已协商同意,放弃签无固期限合同这个理由。谢谢大家

在实践中,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签字的,视为劳动者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不具备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追问

你好,想继续提问你,关于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其他原因没签,而签了固定期限合同,我可以说当时不懂法律,现在知道了,以此为理由,向公司打辞职报告,我想本来就是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在先,如果向劳动委员会申诉,难道会不支持我,期待你的回答,谢谢。

追答

法律规定是不能以“不知道”、“不懂法律”为由来规避自己的责任的。如果那样的话,杀人犯也可以以不懂法律为由避免惩罚了。如果单纯以此理由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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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29
你好!
如果是你主动提出辞职,而且用人单位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你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因你与公司已续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劳动合同。

你可以作自己考虑,也可以在工作留意,公司对你是否有规的地方,再要求离职,以得到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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