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相裁员,我该怎么维权?

我在丁家宜工作了6年,一直在自己所在城市做业务员,今年上半年公司被外企收购,现在年底了公司要把我调到省办,而且只给开基本工资,工作跟原来的性质完全不同,并且告知如果不服从调动,公司给一个月的工资补偿,解除劳动关系。而且别的地市的同事都收到这样的通知。大家一致认为这是公司在变相裁员。我在公司工作6年了,前5年都没有给我买养老保险。每次签合同都是公司委托第三方跟我们统一签,我自己也没有留存。现在这种情况,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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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6-17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一年一个月的标准进行补偿。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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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3
1、看看你们劳动合同的相对方是谁。公司委托第三方跟你们签的话,合同里面有没有对该委托进行说明。还是说你们劳动合同的双方就是你们员工,和第三方公司。如果合同明确是和丁家宜公司,则直接看第3步,如果是和第三方,先看第2步。
2、这个时候,你们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然后再次提起仲裁,要求对方办理保险并继续履行合同。
3、直接提起仲裁,要求办理保险,继续履行合同。
4、即使解除劳动关系,你们也是赔6个月工资,不是1个月。详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47、87条。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12-28
哦,没碰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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