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年7月实习然后当年10月转正,由于是在总公司实习并任职,故合同是与总公司签署的。但签署日期是2011年7月,合同期为3年,从2010年7月开始计算。后来2012年3月总公司将我调职分公司,但无调任文件,之后工资福利待遇等全部由分公司向我发放,人际关系、岗位等也变成了分公司的。2013年7月合同到期后,因为总公司不知道合同到期,分公司不知道我的合同情况,故均未续签。2014年6月30日分公司发现公司档案中并未存在我的合同,故电话询问后,发现如上情况。请问下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别存在怎样的过错,如果需要支付补偿的话,总公司分公司各需要支付多少?我的月基本工资(社保缴纳基数)是6880元。
谢谢
1、你这样的情况,可以主张合同到期后,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从合同期满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的。
2、只是你提出这个要求之后,可能之后的工作就不保了,如果没有对你实际利益产生什么影响的话,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就可以的。
追问那请问是否可以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呢?
追答未签合同期间超过一年的,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也可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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