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通过邮政EMS向公司发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起因是公司克扣工资,和调岗。工资的事情是这样的,公司内部把当时面试谈的工资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几乎一半)基本工资,一部分(差不多一半)绩效工资,另外几百元算作各种补助。公司每个绩效工资都会打分,这个月因为想让我自动离职我不同意,绩效工资扣了700元左右,说对我的工作不满意。调岗我也不同意。协调的结果就是不调岗但是工作内容要变为调岗的工作内容。(因为新招来人顶替我的工作,调岗的目的就是想找事让我受不了自动离职。)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发《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签收之后是否算解除劳动关系?还是需要30天之后?解除的话,公司办离职有没有时间限制?按劳动合同法38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还有调动工作内容申请劳动仲裁的成功率有多少呢?
劳动者发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签收之后是可以算解除劳动关系的。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
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因你违反了《劳》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且违反了《劳》第三十五条,在我强调不接受调岗,公司同意不调岗,但是工作内容安排我调岗工作.现本人根据《劳》有关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请位依据《劳》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劳》规定结清工资并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这是我发的算不算根据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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