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撤销公司不愿意给员工补偿,以项目取消现有岗位即将不存在为由强制给员工转岗,员工不同意怎么办?

如题所述

  岗位撤销,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否应当服从,要看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如果调整岗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应当服从;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但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用人单位的调整方式符合用工自主权的,劳动者应当服从。如果调整岗位既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又不属于当地规定的用工自主权范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者到新岗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的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款和第三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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