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管控机制下,如何有效实施超额分享机制?

如题所述

1、建立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的联动机制,经济效益与工资总额同向联动、能增能减。当企业创造出可观的超额利润时,在经济效益联动机制下,可以保证有足够的工资总额增量兑现超额利润分享额。
《操作指引》中超额利润分享的适用条件,第一条就是商业一类企业,建议适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与上级管理单位沟通,在工资总额基数确定、指标选取与挂钩方式等关键问题上积极探索,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争取对企业自身最有利的工资总额管理方案。同时,也建议集团公司或企业的控股股东优先给予“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工资总额支持,鼓励企业率先实施。从源头上保证包括超额利润分享在内的企业薪酬激励方案顺利实施,确保激励效果,形成企业经济效益和员工激励双向促进的良性循环。
2、进行超额利润分享测算,制定合理的超额利润提取比例。根据《操作指引》,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一般不超过超额利润的30%。并且一般采用递延方式予以兑现,分三年兑现完毕,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确定各年度支付比例,第一年支付比例不高于50%。
如果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联动机制有效,那么在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时,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则需要进行超额利润分享测算,测算时重点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综合考虑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测算分享总额和年度兑现比例,通过测算制定合理的提取比例和年度兑现比例,以保证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顺利推行;二是根据分享总额及二次分配规则,测算个人分享额及占个人薪酬总额的比重等,避免激励不足及激励过度等问题,实现预期激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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