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报告的有效期??2017年12月25日向部门负责人递交了辞职报告,26日与部门负责人沟通继续工作,未要回辞职报告,2018年1月2日与公司又补签了一份非全日制合同(原合同每周工作六天,与子公司补签非全日制合同每周工作五天,工资待遇不变),2018年1月30日部门负责人口头传达:公司批准了我的辞职报告,要我离职,我认为辞职报告递交超过了一个月,中间又补签了非全日制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离职补尝金,部门负责人说要请示领导。2018年1月31日调休一天,2月1日到公司找人力资源部沟通离职补尝金无果,2月5日收到公司快递给我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结合实际情况
请问我未要回的辞职报告是否还有效?
我能否向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补尝金?
请各位大神不吝赐教!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