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要条件集合关系

如题所述

对于条件A和B,命题“若A则B”是真命题时,我们就说A是B的充分条件,同时B也是A的必要条件;对于A和B两个条件,A与B之间的关系只能在充分不必要条件、必要不充分条件、充要条件、既不充分也不必要条件四个中成立一个且只能成立一个,这些知识是逻辑和数学经常要用到的。
我们把满足条件A、B的元素形成的集合分别记作是集合A、B,A是B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对应的是集合A是集合B的真子集,或者说集合A真包含于集合B,这时集合B就真包含集合B,所以条件B就是条件A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当集合A真包含于集合B时,我们形象地说A是小集合、B是大集合,这样我们就可以说小集合是大集合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大集合是小集合的必要不充分条件;而当两个集合相等时,条件A和条件B就互为充要条件,用集合间的包含关系比较容易理解充分必要条件的问题。
比如,高三年级有若干个班级,高三(1)班学生组成的集合是高三年级学生组成的集合的真子集,你是高三(1)班的学生,由此我们能推出你是高三年级的学生,也就是说你是“高三(1)班的学生”是“你是高三年级的学生”的充分(不必要)条件;但如果你不是高三年级的学生,那么你肯定不是高三(1)班的学生,也就是说“你是高三年级的学生”是“你是高三(1)班的学生”的必要(不充分)条件;通俗地说,在小集合是在大集合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在大集合是在小集合的必分不充分条件。如果高三年级只有高三(1)班一个班级,那么高三年级的集合就和高三(1)班的集合相等,那么“你是高三(1)的学生”就是“你是高三年级学生”的充要条件。
两个条件之间的关系是充要条件的关系,这两个条件就是等价的,它们所对应的集合是相等的;如果A是B的充分条件,那么A能推出B,我们就可以说“A是B的因,B是A的果”;如果A和B互为充要条件,那么A是B的因,也是B的果,同时B是A的因,也是A的果,条件A、B之间互为因果关系。比如在三角形中,如果有两边相等,则有两角相等,反过来,如果有两个角相等,则有两条边相等,两角相等与两边相等互为因果关系。
互为充要条件的两个命题,其否命题、逆命题、逆否命题都是真命题,所以互为充要条件的命题的话反来复去说都是对的,这也是这样的命题中涉及的条件互为因果关系的原因。
生活中有很多互为因果关系的事情,比如胖是因为吃得多,还是因为吃得多才胖?在这样的问题中,因就是果,果就是因;当然生活中的因果关系没有数学中的因果关系表现的那么清楚和确定。
生活中的很多因果单从某一时刻、某一事件来看没有什么意义,应从一个较长时期的表现来看,比如,学生的学习,是因为有好的学习习惯才有好的学习成绩,还是因为有好的学习成绩学生才能坚持好的学习习惯?再比如,是因为背叛导致不信任,还是不信任导致了背叛?是性格决定了命运?还是命运决定了性格?
条件A和B之间还有既不充分也不必要的关系;用集合的观点来看,既不充分也不必要的关系有两种不同情况,一是两个集合之间交集是空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没有什么关系,二是两个集合之间交集非空,但互相没有包含的关系,这种情况下,两个集合之间相同的元素越多,这两个条件之间的关系就越密切。
条件A和B之间是既不充分也不必要的关系,也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比如就勤劳和善良是描述人的两个不同维度的品质,这两个品质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集两种优秀品质于一身的人很多,但也有勤劳而不善良的人,也有善良而不勤劳的人,当然还有既不勤劳也不善良的人;虽然勤劳和富裕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勤劳和富裕之间是高相关的关系,也就是说多数勤劳的人是富裕的,多数富裕的人也是勤劳的;勤劳和富裕之间的关系与勤劳和善良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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