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分公司,现分公司和总公司搬到一起了,说分公司没有了。如果我不愿意到总公司上班有赔偿金吗?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分析,原劳动合同是可以继续履行的,故此,如果你本人原因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则公司将不会提供离职补偿金;若是原岗位或是同类型岗位因机构重组,不存在,此种情况即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部,则只要是公司同你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是需要提供经济补偿的。
经济补偿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是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后,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行为后,用人单位才会支付赔偿金。故此,在实际情况中,赔偿金的诉求很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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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24
这个总公司和分公司基本上都是一样的,福利待遇的话也会一样,如果说你不愿意到这个总公司上班的话,肯定是不会有这个赔偿金的,不论你干了多少年,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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