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分公司关闭,工作地点搬到总公司,劳动纠纷怎么办

我签署合同是和A家公司,工作地址,公章全是这家公司,发工资也是这家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发放。但是我在所谓的B分校上班,地点不一样,B分校区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工作文件合同全是盖的A公司的章,A公司和B公司相互帮助,业务往来频繁。现在B公司关闭了,所有工作人员都去了合同营业执照上的工作地点上班,然后我在医疗期中,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说,如果医疗期结束我还不能回去上班就辞退我,并且不发放医疗期的所有工资,期间买的社保,所花费用我个人承担,因为我是B公司的,和他没关系,

麻烦大家帮我参考一下
这样我的劳动关系到底是A公司还是B公司啊!申请仲裁申请谁啊?

这个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搬离的位置距离原来多远,
是比较关键的评判因素了。

一般搬迁到别的城市去了,
肯定属于用人单位违约了,
也就是需要给员工赔偿金。

如果搬迁到同城同区地方,
一般不算用人单位违约了,
也就不需要给员工赔偿金。

如果搬迁到同城但不同区,
这个比较难说,还没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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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解除合同提前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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