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迟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么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员工跟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按公司规定的时间上下班。而有些员工不遵守公司的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经常迟到早退,长此以往会导致公司遭受损失。那么,公司是否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先确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首先,按规定员工有以下情形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3、员工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后仍拒不改正; 5、因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员工经常上班迟到早退已经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那么公司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违反此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规章必须合法合理; 3、公司规章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4、公司规章必须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最后,公司以员工经常上班迟到早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确定是否违反规章制度,并且规章必须严格合法。如果公司随意找了个借口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建议可以在必要时积极去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班迟到肯定是每个公司都禁止的行为,但不知道有多少个公司会妥善的处理该问题,将其列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如果只是禁止,却没有列入解除条款,恐怕公司很难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违反禁止规定的后果是多种的,例如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解除合同,所以违反禁止规定并不必然等同于解除行为。就算在解除条款内写有“其它公司难以容忍的行为”,在法律上找依据,也难以认定该行为就属于兜底条款。所以,在规章制度中列明哪些行为分析属于一般违纪、较严重违纪和严重违纪,继而规定几次一般违纪属于较严重违纪,几次较严重违纪属于严重违纪,形成梯度。当员工的违纪行为经积累从量变到质变即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时,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主要解决某些员工大错没有、小错不断,企业却对之束手无策的难题。劳动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会因为培训费用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目前,确有某些企业存在一些不够规范和不尽合理的做法。例如,有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只要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单位,不论单位是否出资培训过,均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培训费;有的企业在解除合同时,不顾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时间长短,对其出资培训过的职工一律要求全额赔偿等等。事实上,这些做法不符合我国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企业职工培训规定》,职工培训问题作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明确有关培训事宜及违约赔偿责任;或者企业与职工也可以签订专项培训合同,对某项具体培训项目的有关问题(包括违约赔偿责任)做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和培训合同的这些约定,是处理有关培训争议的重要依据,但约定规定劳动者违约时应负担的培训费用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因费用问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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