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聘用的公司签订三年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前两个月试用期薪水给转正薪水的80%,第三个月给转正薪水。

聘书原文:“如之前商议的决定,您在本公司工作的前六个月将作为试用期,其中前两个月月薪为税前x元,两个月后,您的税前月薪(即转正薪资)为y(y>x)元(底薪+职务薪+餐补+全勤奖)”
我的问题是为什么试用期六个月,而从第三个月就给转正薪水,那实际上只是两个月的试用期,那六个月的试用期还有什么意义呢?公司这么做是不是别有目的呢?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

是你多虑了,这只能说明单位的待遇比较好,或者说比较人性化,并且单位也有诚意留你。
三年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高是六个月,所以单位和你约定六个月试用期是完全合法的,当然也是法律规定的上限。而单位提前支付你正式期的工资相当于是公司保留正常的试用期考察的权力,而给予你额外的福利待遇,表明公司的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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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19
1、公司的做法完全合法;
2、试用期约定较长,如果在试用期内证明你不适合在该单位工作,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不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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