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书原文:“如之前商议的决定,您在本公司工作的前六个月将作为试用期,其中前两个月月薪为税前x元,两个月后,您的税前月薪(即转正薪资)为y(y>x)元(底薪+职务薪+餐补+全勤奖)”我的问题是为什么试用期六个月,而从第三个月就给转正薪水,那实际上只是两个月的试用期,那六个月的试用期还有什么意义呢?公司这么做是不是别有目的呢?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