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的离职证明“如今后发现在我司工作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司保留追索其责任的权利”请问合理么?!

本人于2021.8月入职该公司,由于该公司是7月份刚刚成立的新新公司,还没有建立任何规章制度,我才是第二个入职的员工,但是由于没有白纸黑字明文相关制度,现在公司做了许多恶心不认账的事情,以下举例说明:
1、【社保】入职前说好的按工资缴纳社保及五险一金,到了8月底突然变卦要求HR更改为最低社保基数3800缴纳,此时HR已正常按工资申报了社保,如要更改必须要在系统里做员工离职停保再按3800的基数重新申报,公司私自随意篡改员工社保基数,这已属严重违规操作!严重侵害了员工权益,导致社保卡状态异常无法使用!最恶心的是公司要求个人赔偿高基数-低基数中间差异的公司缴纳部分!EXM??凭什么?!公司没有衔接对接好的责任个人买单???如果公司在招聘时一开始就说明按3800缴纳,OK,完全没问题,本来就是双向选择,而且一般私企能按最低就最低,临时变卦出尔反尔算什么?!(说明:截止到本月23日社保明细才有2个月的变动,之前一直是欠费状态,并且收到税务局的催缴函!)
2、【公积金】HR正常申报公积金,且公司是有基本户的,数据也已经上传到税务局,但是8月入职到现在公司没有为员工交过一分钱公积金,工资照扣!这又是什么鬼?!公司明摆着就是故意拖欠不交!
3、【餐补、三节福利】入职时说的餐补仅仅发了前2个月,说以后也没有了,并且要把之前发的再吐出来还给公司!绝绝子,闻所未闻的奇葩公司。。。。后面不发就不发了,还有让人吃了再吐出来的理?三节福利也由入职时谈好的一千降到了五百。。。。算了!这些都不提了!
4 、【采购报销】本人行政,公司大大小小办公用品杂七杂八都是由我购买的,买的时候都请示了领导意思,当时给的回应是“都行,你看着办”,我本着透明、货比三家,价廉物优原则基本都是属于正常价格区间,在此期间我也多次和领导提过正规公司在采购上起码本月做一个次月预算表及购买清单,这样能有效控制支出成本and利于公司正规化,被拒绝,说不需要。OK,现在出问题了,一些买过的东西不承认,说是不知道,言下之意是让我自己承担咯。呵呵。

综上陈述只是冰山一角,还有无数恶心的事情就不一一赘述了,简单来说就是无赖公司,现在给我开的离职证明最后附加的这段话“如今后发现在我司工作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司保留追索其责任的权利”,就意味着有可能借着不承认购买的物品为由扣我11月份的工资,对我很不利,我能拒绝接受和不认么,最让人来火和触碰到我底线的是,公司想从11月工资里扣除40%作为社保应该由公司缴纳的部分,理由是11月份我没干满,还有8天未出勤,后面这个公司就不想交了,所以出此下作手段!EXM??等于公司部分也要我个人承担了!简直无耻到了极点!不知道社保是按月算不是按天算的么?!无知不可怕,可怕的是无知还无赖。周一打算和前同事去仲裁委员会直接仲裁起诉,不想再跟公司做无畏的纠缠,以上种种公司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PO出来希望广大网友帮我看看还有哪些法律条款证明了该公司的违规行为,感激不尽!
也奉劝正在求职中的兄弟姐妹千万不要选择特别特别新的公司,领导们都是跟随自己的心情,全凭一张嘴瞎说,可以推翻之前所说的一切,说没就没,没有任何章法可言,都是血的教训啊!!!

人虽然离职了,但是,如果后来发现了题主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事项,公司有权利进行追索,这个是合理的。但是,这个追索期只能是在三年时间以内,超过了三年,就超过了民事诉讼的时效期,法院就不会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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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1-27
合理啊,从证明本身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在实践中,真的发现工作期间造成的损失,需要举证的东西很多,我碰到好几个这样的案子,其实根本不需要这句话,这句话相当于废话,只要员工在工作期间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失,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何证明该损失是员工自身工作失误造成的,其实很难证明,很多法院对公司的举证责任要求很高,举证不够的话,一般不会支持公司的。
第2个回答  2021-11-27
“如今后发现在我司工作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司保留追索其责任的权利”,这句话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因为是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了的。
第3个回答  2021-11-27
当然有告你的权利,诉讼权是有个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但告你要有你造成公司损失的证据,而且还要符合法律法规才能赢,你没办法让人不告你,但你能打赢官司。
第4个回答  2021-11-27
这个是合理的。如果在职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离职时没有发现,离职后才发现,公司当然可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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