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了拿到赔偿后,过一段时间再次被公司招入的,可以和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工作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人生时时有惊喜,处处有波折。刚被公司辞退两个月,甚至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了N+1补偿,想着休息一下,然后找找看看,有没有适合的下家。结果两个月之后,原公司又抛来了橄榄枝。许多人都会想:早干嘛去了,之前是玩我的吗?
公司裁人,正常人的思维,应该是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要裁人;或者是经济不景气,大家日子都不好过;再或者是企业转型经营,战略性裁人;还有就是职工能力问题,或者专业不对口,工作不积极,犯错等,不适合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理念不合,由于个人原因被公司辞退,等等。这些都是正常的思维模式。
其实,对于一些公司来讲,裁人并没有什么特殊原因,也不是经营不善。有的只是硬性规定,每隔一段时间固定裁人,按比例或者按部门裁人,以汰旧换新,增强危机感,或者是增加新鲜血液。有这种行为和想法的公司并不在少数,有没有效果不说,许多只是为了裁人而裁人,实行似是而非、半懂不懂的管理制度。
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被裁员,并拿到了赔偿,这是自己应该得的。从签字之日起,旧的劳动合同已经画上了句号,和后来公司是不是重新雇佣没有了关系。公司重新通知入职,如果自己依然还在失业,或者对新工作没有信心,或者单纯喜欢怀旧,都可以接受。不要说什么“好马不吃回头草”,经过才知道哪里的草更肥美。
重新入职,并不是旧的劳动合同的延续,而是新合同的开始。不用顾虑因旧的合同拿到的赔偿和补偿,也没有资格因以前的职场经历,要求公司按老员工发放福利。可以重新谈自己的待遇,公司:可以重新安排岗位,甚至是试用期;个人也可以要求回原岗位工作,或者调整岗位,也可以要求加薪,当然也可以接受减薪。如果公司给原来的待遇和岗位,和同时期新人相比,应当视作是变相加薪,而不是恢复待遇和工作。如果公司要求退回拿到的补偿,权衡利弊得失,不能因小失大,划得来就退,划不来就直接拒绝。公司不提,也不用客气,不要忐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