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011年6月签订的,当时的薪资待遇是大约9500元,并签订入劳动合同。
后换了新的领导,2011年11月给我涨了职位和薪资待遇,大约每月是12000元。
此次涨薪并未重新签合同,只是用邮件的形式告知给公司其他人员我的职位调整,涨薪方面的具体数字也并未提及,但是在每月所发的工资条上有显示工资上涨。
现在,公司领导以公司经济压力大,需要开源节流为名,要降低我的工资。
那么,没有签订涨薪后的变更文本协议,仅仅通过工资条的薪资待遇的降低,是否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未通过我的同意而擅自降薪?
这样是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如果告知公司方面我不同意降薪,如果进行劳动仲裁,是否能够得到赔偿?
PS。我保留有人事部门发送给公司其他人员的说明我岗位上调的邮件,以及公司新任领导在回给我的邮件中提到过他同意给我涨薪,这些是否能够作为法律依据呢?
非常感谢详尽且契合的回复。
我想追问一下,如果我申请仲裁,那么赔付我以往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赔付1个月工资(该工资为过往12个月可以证实的月平均收入)。这个诉求能够得到仲裁的支持吗?
再次万分感谢~好人一生平安!
诉讼请求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得到支持。具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要去查,因为我没做过实务,我是读研期间,我只能依照我所学的法学理论做出回答。
非常感谢简单明晰的回复。
我想追问一下,如果我申请仲裁,那么赔付我以往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赔付1个月工资(该工资为过往12个月可以证实的月平均收入)。这个诉求能够得到仲裁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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