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只有大企业才会发offer,一般企业就电话通知你被录用了,然后要求你准备材料,入职后签订合同。
Offer 只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Offer 并不是劳动合同,仅仅是用人单位单方向劳动者发出的聘用意向,是一种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尽管Offer 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对用人单位而言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Offer 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Offer 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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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不一定要发放offer,没有法律风险。
录用通知的方式(口头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纸版等),没有硬性的规定,只要体现告知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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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
切忌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录用条件,如乙肝歧视,对女性设定婚育方面的条件。
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
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所谓“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
参考资料: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