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如题所述

(一)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物的让与人,不法将该物让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则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物的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从保护所有权的角度而言,所有权不因他人的无权处分而消灭,所有人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其物。如果绝对依据这一法则,则交易活动必然受到影响。在广泛的商品交易过程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深入的调查。如果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后,因为无权处分而使转让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要推翻业已形成的法律关系,而且损害交易的便捷。出于保护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的需要,并保护登记和占有的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便由此确立。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需具备要件:
1、标的物必须为可以流通的财产
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可以依法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限制转让的物,如枪支弹药、麻醉品、淫秽物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为善意
如果取得财产时受让人为恶意,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为善意,指不知让与人没有让与该物的权利。是否出于过失,应认为非有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没有该物的权利。受让人善意,仅指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财产时为善意;以后是否仍为善意,不影响善意取得的发生。如果受让人在让与财产前为恶意,则可以推定其在接受财产时为恶意。
3、受让人必须通过合法的交易行为有偿取得财产
受让人取得该物必须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有偿的交易性质的行为而实现,如果通过继承、遗赠而取得财产占有,则不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并且应当让与人已经现实的交付该物给受让人。
4、让与人为无权处分的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
因为受让人需要受让对物的占有,所以需要有让与人的占有可资信赖。并且受让人并无处分物的权利,即受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另外,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让与人占有动产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原因,如租赁、借用等,即占有委托物。登记错误,即登记与权利的实际情况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不能由登记簿发现。
错误登记虽未更正,但已经有人提出异议并记载于登记簿上的,该异议具有阻止登记的公信力的效力。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善意取得一旦具备构成要件,受让人即取得动产所有权。这是善意取得的基本法律后果。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发生债权关系。由于让与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因而其转让财产的行为非法。原所有人受有损害时,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1、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如果有债权关系,如租赁关系、保管关系,则其可以依债务不履行制度,向让与人请求损害赔偿。
2、让于人处分原所有人的财产为无权处分,构成侵权行为,原所有人可以依照侵权行为制度,向让与人请求损害赔偿。
3、让与人有偿处分原所有人财产,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为不当得利,原所有人可以依照不当得利制度向让与人请求退还。
4、善意第三人自登记名义人取得权利前,真实权利人有权向登记名义人提起诉讼,提请法院否定登记名义人的权利,确认自己的权利。诉讼获胜后,真实权利人有权以法院判决为依据,请求登记机关更正错误登记。在此之前,真权利人还可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登记,阻止错误登记的公信力。
5、如登记机关对登记错误有过失时,真实权利人还有权请求登记机关或国家赔偿损失。
(四)占有脱离物与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盗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例:
1、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
2、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大陆法系多数国家采此立法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占有物是盗赃物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日起2年,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盗赃物或遗失物,如果是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处善意买受的,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其物。盗赃物、遗失物如果是金钱或无记名有价证券的,受害人、遗失人无权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
3、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盗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依据《票据法》等的规定,盗窃物、遗失物如果属于无记名有价证券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种立法例有时对善意第三人有失公平,而且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以认为也是认为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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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02
善意取得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第2个回答  2010-12-02
最讨厌考试题不会做来这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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