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缺斤少两怎么投诉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商家在经营活动中缺斤少两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向消委会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等方式维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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