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所以,要求员工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但不包括转岗。员工应当服从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如果员工都按照自己意愿选择工作岗位,那么这个公司是无法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