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进公司已经半年了,在进来的时候就被公司直接派到外面培训了一个月,但是培训的内容是工作需要的基本技能。当时也没有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以及培训协议,合同也是进公司三个月后签的,但是日期还是签的进公司时候的日期。合同期限为一年,但是实际试用期却是三个月,合同上写的是一个月。现在因为不满公司的管理制度想辞职,但是公司却要我们赔偿培训费三千元,我个人认为虽然签了一年的合同但是没有签订培训协议也就是代表公司默认了无偿培训员工。公司现在索赔培训费在法律上合理吗?
未签订专项技能培训,辞职时不需要赔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经2008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并实施。
扩展资料
案例
6名大学生毕业后先后到昆明云内动力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云内动力”)工作,多年之后,他们都成为汽车发动机高级工程师。由于用人单位大幅度降薪,工程师们并集体辞职。
云内动力批准他们辞职后又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还100万元培训费,还不准他们到同行工作。昨天,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答辩称:他们不应赔还培训费,云内动力也无权限制他们到同行去工作。
工程师说法
单位降薪逼他们辞职
“1996年到云内动力工作以来,我一直从事汽车发动机设计、开发工作,多年来,我为公司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全部能力,多次获得公司的嘉奖。
在我的参与研发下,国内首家研发的车用小缸径四缸增压采油机被评为国家级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我研发出来的产品在国际上都具有领先水平,尤其是电控高压共轨采油机,填补了国内轿车柴油机空白,开辟了轿车、高档商用车的新市场。
朱雄说,2010年起,云内动力给他的工资是7000元以上,2011年4月,单位突然降低了他的工资,最低的一个月只有2460元。
“尽管工资大幅度下降,我还是在公司继续工作了6个月,可工资依然还是那么低,我上有老下有小,再这样下去,养家糊口都难了。我实在看不到希望,只好被迫提出辞职。”朱雄说,还有另外5名工程师也遭到大幅度降薪,大家只好被迫提出辞职。
2012年9月,朱雄等6名工程师正式向云内动力提出辞职申请,云内动力也批准了。
云内动力说法
在6人身上花了百万培训费
云内动力认为,朱雄等6人进入公司后,为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公司分别于2002年4月、2008年5月与朱雄等6人签订《培训协议》,出资让朱雄等6人攻读北京理工大学硕士。以朱雄为例,公司在他身上花了35万元培训费。如今,朱雄等6人都已成为高级工程师。
云内动力为了要回花在朱雄等6人身上的培训费,于去年11月将朱雄等6人告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6名工程师返还培训费100万元,并要求朱雄等6名工程师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准他们跳槽到同行去工作。
仲裁委裁定
驳回用人单位两项诉求
仲裁委审理认为,云内动力虽然提到以职工代表大会的名义降低朱雄等6人的工资,但无证据支持其主张,是云内动力违约在前,导致朱雄等人辞职,因此朱雄等6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委裁定:驳回云内动力要求朱雄等6名工程师赔偿100万元培训违约金的请求。同时认为,公司要求朱雄等6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也被驳回。
云内动力收到仲裁书后向官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仍然是上述两项。
昨天庭审时,云内动力代理人认为,公司花钱培训朱雄等6人的技能,最高的花了35万元,少的也花了10多万元。他们离开公司后,应当赔还这些培训费。
北京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刘英答辩称,导致朱雄等6名高级工程师辞职的原因是因为云内动力大幅度降薪,逼迫朱雄等6人辞职,他们不应该承担任何培训费。
刘英认为,云内动力要求朱雄等6人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不准他们跳槽到同行工作,没有法律依据。
最新情况
6名工程师多人已跳槽
庭审结束后,朱雄等6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中的多位已跳槽到同行工作。有的在上海汽车集团,有的在北京汽车公司,但都比在云内动力的待遇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签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签订培训协议,辞职不需要赔偿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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