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月底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发工资的。我是2月6日进公司。4月29日这天领导找我谈话不批准我的转正申请,要延长两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签延长试用期协议,只是口头。在5月7日,我交了辞职报告,领导说要做到月底,等招了新人才能走。我说不是延长试用期了吗,提前三天就行。领导说那去问下人事。
1.做到这周五,有工资可拿么?
2.口头说延长试用期有效力否?如没有,是否代表我已经转正,需要等一个月才能走人?
3.如果公司不同意这周五走人,我自己不再去上班,有何不良后果?
现在的问题是
1.领导解释所谓延长试用期2个月是指职位已经转正但是工资是试用期工资2个月。
2.所以,按照领导的解释我必须做到月底可以正式走人。
3.劳动手册在人事。如果我直接走人,工资无所谓了的话。那是公司算我离职还是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