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方面的问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1-23
1、本案中(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在说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800元)说明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且形成了甲方的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的事实,所以应按5000元/月补偿。
2、从2001年12月至2003年6月共18个月,按劳动法中“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足一年按一年(旧法))”可知,甲的公司给予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合理,按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应付工资标准即5000元/月补偿共10000元。
3、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补缴,所以甲要求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合理。
4、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甲方1个月的经济补偿,但是前面已经给了2个月的经济补偿,故驳回甲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再给予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5、乙方没有支付其余4200元/月的工资给甲方的合理证据,故应当补给余额并在扣除社保费用后支付给甲方。乙方可以算是拖欠工资,可以依法给与罚款。
6、如果按新法,乙方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甲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甲方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上,补偿时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写明相应的条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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