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甲向某土地开发商,以未成年儿子的名字购买土地一块,当时只付了一半款,取得收据,后来经济困难,用这收据向乙抵押借款,抵押合同没有明确甲方如果违约怎么处置该收据,甲开始按时支付利息。后来甲的经济更加困难,就停止了利息的支付,乙凭着抵押的来的收据,向地产公司付清了另一半余款,付清余款后,乙把土地交不班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把地皮卖给了丙,并且在这土地上,建了房子。现在,甲经济出现了好转,现在,乙要求甲儿子转户给他,而甲要求还款给乙。这个案例里面,谁的胜算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