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地是怎么审批的?要经过哪几个部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11-17
企业建设用地审批要经过以下基本程序:
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2.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 建设项目取得立项核准后,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1)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只需拟订供地方案;(2)涉及农用地的,还必须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3)涉及农民集体所有权土地的,还必须拟订征用土地方案44)如果建设项目选址范围土地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还必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2-01-17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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