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重复起诉如何认定

如题所述

1.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法院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3.原告已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起诉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6-18
x行政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应当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