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1、原告起诉的 被告不适格 ,经人民法院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 裁定驳回起诉 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 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2、原告已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后, 无正当理由 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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