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4日本人与上海恺雷自控系统有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劳动期限2年,工作地点上海,到2013年12月23日试用期满。公司上班地址在静安寺,现公司要调我去浦东临港 维尔泰克压缩空气系统技术公司 上班,公司调动理由是上海恺雷和维尔泰克同属开山集团公司,工作地点同是上海,并以邮件形式给我发出员工调动通知书,让我于2014年3月2日前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关于这一调动公司与我没有协商一致。请问关于我这种情况公司单方面调动是否违约。我最终决定是不接受公司的这次调动,我该怎么做?
附上部分合同合约,还请帮我分析一下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赔偿。
附上部分合同合约,还请帮我分析一下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赔偿。
劳动合同仅模糊约定为“上海”,且因被调至之“维尔泰克”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之“上海恺雷”同属于上海行政管辖区域内。
“上海恺雷”为“有限公司”,即独立的用人单位;根据前述之分析,如“维尔泰克”为“上海恺雷”的分公司,公司本次调动如确系生产经营需要并书面保证您的各项待遇不变,您不去新工作地点上班,则得到公司赔偿的胜率较低。
如前述分析,如“维尔泰克”亦为“有限公司”,则与“上海恺雷”分别属于独立用人单位,我的看法与前述分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