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工作调动

2013年9月24日本人与上海恺雷自控系统有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劳动期限2年,工作地点上海,到2013年12月23日试用期满。公司上班地址在静安寺,现公司要调我去浦东临港 维尔泰克压缩空气系统技术公司 上班,公司调动理由是上海恺雷和维尔泰克同属开山集团公司,工作地点同是上海,并以邮件形式给我发出员工调动通知书,让我于2014年3月2日前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关于这一调动公司与我没有协商一致。请问关于我这种情况公司单方面调动是否违约。我最终决定是不接受公司的这次调动,我该怎么做?
附上部分合同合约,还请帮我分析一下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赔偿。

全国各地法院对变更工作地点是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所必需,可单方面决定;但有的法院视为用人单位的“重大事项”,需要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民主程序),还是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需要“协商一致”),有不同的认定。
参照广东部分城市的企业搬迁、合并的相关劳动纠纷案例,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同一城市行政范围内,变更工作地点,未对劳动者生活带来严重不便的,或者虽有不便但已提供房租、搬迁等合理补助,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民主程序后,可以视用人单位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变更工作地点,不去新工作地点上班,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根据您陈述的情况,要确定“上海恺雷”与“维尔泰克”是属于集团公司的两个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如属于子公司的话,即视为在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之间调动,我个人看法,应视为劳动合同变更(主体及工作地点变更),应经与您协商一致;否则,如您不同意,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如属于属于集团公司的两个分公司,建议咨询当地律师或了解当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方式后,再作决定。
另外,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内容也很重要,如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对处理本案有规定的,对您会有不利。
以上仅供参考;官司有风险,建议先与公司协商,让公司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本次调动的原因、依据及处理方案后,再慎重作出决定。追问

附上部分合同合约,还请帮我分析一下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赔偿。

追答

劳动合同仅模糊约定为“上海”,且因被调至之“维尔泰克”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之“上海恺雷”同属于上海行政管辖区域内。

“上海恺雷”为“有限公司”,即独立的用人单位;根据前述之分析,如“维尔泰克”为“上海恺雷”的分公司,公司本次调动如确系生产经营需要并书面保证您的各项待遇不变,您不去新工作地点上班,则得到公司赔偿的胜率较低。
如前述分析,如“维尔泰克”亦为“有限公司”,则与“上海恺雷”分别属于独立用人单位,我的看法与前述分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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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10
这要看你们在劳动合同中怎么约定你们在这方面的事项的,我估计你对自己的劳动合同没有好好看过,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找到答案的。如果没有你可以再追问。
第2个回答  2014-03-10
1、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2、没有看到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知“浦东临港”距“静安寺”多远,如工作地点就写“上海”, 单位调动应没什么问题。他工作在上海,也是与上海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建议他与上海1233联系咨询,因为上海与北京在执行中政策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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