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十级,公司说我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算,这合理吗?还有具体的赔偿有哪些?

左腿股骨颈骨折,保守治疗,伤残鉴定10级,公司说我休息期间的工资只能按基本工资算,这合理吗?社保局不给报销的护理费跟药费怎么办?出院记录上注明了要绝对的卧床休息,因为不能动在家2个多月吃喝拉撒都在床上,这期间有护理费吗?还有就是鉴定了10级伤残具体的赔偿有哪些?不好意思问题有点多,需要懂的人帮忙解答一下,谢谢您了!!!

第1个回答  2019-02-08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2个回答  2019-01-25
不合理。
停工留薪期内单位要发正常工资福利,也就是说你平时每月拿多少钱停工期单位就必须给你多少钱,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如果单位克扣那么职工就申请劳动仲裁。停工期内职工生活无法自理的单位负责,要么单位给你派护工,要么出护工费。工伤医疗费的报销都是要按照目录的,又不是全部报销,无法报销的你要么找单位报销,有些单位待遇好能报销,有些单位不给报销那就自费呗。
停工期的护理费本来就不是社保局报销,只有你伤情特别严重,劳动能力鉴定书上明确写了护理等级的,社保局才会给你护理费,你就十级,是伤残最轻的等级,怎么可能有护理等级呢?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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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单位正常交职工社保,且及时在30日内给你申请工伤认定,且你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辅助器具的话:
十级工伤的待遇:
单位要支付的:停工留薪期正常工资福利,如果需要护理的负责护理。
社保局支付的:目录内能报销的在签协议的医院就医的医疗费+伙食补助+鉴定费+7个月本人工资(此处的本人工资不是你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而是单位给你缴的社保基数的平均值)
其他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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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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