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句话对吗?

参照哪条法规?
绝对不会出现例外情况吗?(另:哪个法律法规里说明了这个问题。)

这句话本身其实是正确的,因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对于这一点,就进行过专门的约定,认为在证明案件材料之上,所有的材料都是可以当做证据使用的,这些证据包括物证,人证以及一些其它的证言。证据的体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所有的证据都是必须经过查证,是的确存在,并且是被正确描述的,才能够作为定案的一个根据进行使用。
如果没有进行过法院的制证,直接拿出来的话,肯定是不会被当做证据来进行使用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他一定没有用,因为拿出这个东西之后,你可以申请延期判决。在这个过程当中,你可以向法院来申请自证,你所提出来的证据如果是准确的话,那么在下一次的审判当中,将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你提出的并不是关键证据的话,那么法院也是不受理的,毕竟在开庭之前就已经提示过多次,要把自己手中的证据补充完整。
扩展资料。
质证分广义和狭义,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该证据的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证明力大小,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 {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 以及用其地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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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21

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扩展资料: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证据充分确实,即不仅每个证据是确实的,而且在数量上要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而能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在侦查、审理中,如果最后仍收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以无罪论处。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各种证据,必须综合案件的全部材料加以分析、判断,辨别它的真伪,审查确定它的证明效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确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还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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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句话是正确的,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体现。
  1、民事诉讼法上的辩论区别于生活意义上的辩论,诉讼法意义上的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对此,德国的法学家肯纳认为: ({辩论一般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且经过辩论才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 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做为判决的依据。英美法系国家了多采用此观点。
2、质证分广义和狭义,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该证据的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证明力大小,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 {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 以及用其地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第3个回答  2010-09-01
正确 但实际法院并不用双方对质,应厅上要提出质证,
第4个回答  2010-09-04
哪条忘记了,
你不用想了,绝对不会出现例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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