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7-13
A辩论原则
原因;1、民事诉讼法上的辩论区别于生活意义上的辩论,诉讼法意义上的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对此,德国的法学家肯纳认为: ({辩论一般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且经过辩论才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 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做为判决的依据。英美法系国家了多采用此观点。
2、质证分广义和狭义,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该证据的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证明力大小,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 {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 以及用其地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注意我以上1、2点中括号里面的内容,你就可以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