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是不合法的行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也就是说,只要员工入职企业,企业就应该自入职之日起,30天内给员工缴纳社保(五险),且这30天是指自然日,而非工作日。这里,当然是包括员工仍处于试用期的时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第四项规定,“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据此,住房公积金也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必须缴纳的强制性义务,而且,也是应于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缴存登记,这一时间,同样是包含了试用期的。
试用期员工也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五险一金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不买五险一金是不合法的。
一、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购买五险一金,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购买五险一金是违法的。
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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