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

1、公司签了劳动合同,要求任何一方提前解约要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签约不到一个月,员工不辞而别。赔偿是否能获支持?合同解除期限是多久?
2、签订了商业保密协议,约定在职期间发放保密津贴,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此前的员工离职后没有继续支付竞业限制费,是否应该向此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费,以阻止其不正当竞争?如果不支付,不正当竞争是否获支持? 如果联系不上此人,怎样支付,不支付是否获支持?
3、保密协议中约定不得从事网络代销模式,但是考虑到这种模式带有普遍性,非我独有,此约定是否获支持?
4、怀疑员工带走公司资料:电话等,但是这个资料在网络上也是公开的,诉侵犯商业机密是否或支持?
5、员工离职半年后,以其直系亲属名义注册公司,开展与我公司类似模式业务,但未出现其个人名字且经营产品不同,是否违背保密协议?
6、若以后业务拓展,员工公司与我公司以后产品重叠,是否违背竞业限制?

请教法律人士给予解答,谢谢
谢谢 candyyuu 请再帮我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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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签订的是商业保密协议,有“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有产品冲突的行业(推销、批发、采购等),或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采用相同或类似的操作方法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经营活动”“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赔偿损失外,还需要退还自在甲方工作以来已领取的全部商业秘密保护津贴(竞业禁止津贴)。”该员工是销售人员,非经理管理层,应该怎样确定是“保密协议而非竞业禁止条款”?谢谢

  1、 支付赔偿金的诉请应获支持。但其支持点不是合同约定(“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不得设定违约金),而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款中理解,劳动者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追索赔偿金。
  不明白你所谓的“合同解除期限”是指什么。
  2、 在职期间员工本就有保密义务,保密津贴无需特别发放,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在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的。需强调:竞业限制期最高长为2年,超出的违法无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由双方约定。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上留的联系地址发EMS,要求其履行竞业禁止条款,并给出个人账户以便每月转账补偿金。如其不回复,则视作其放弃权利,但义务必须履行。
  3、 你确定是保密协议而非竞业禁止条款吗?如果是保密协议,网络代销模式肯定不属于商业秘密,无法获得支持。如果是竞业禁止条款,则合同/协议中有约定的,可以获得支持。
  4、 这关系到对保密信息的定义及范围,若协议中有做约定,则可获得支持。但需注意,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一旦失去了新颖性、实用性、去可控性中的一项,就不具备保密价值,则商业秘密消失,保密期限亦终止。问题中的公司资料、电话信息等如已在网络上公开可查,则已非商业秘密之列。
  5、 你确定你要问的是“是否违背保密协议”,还是“是否违反竞业禁止条款”?若是前者,即便人家自己注册公司经营类似模式业务亦无不当,若是后者,则需有证据证明是其直系亲属注册该类似公司,且为其实际经营。
  6、 违背了。前提是有签竞业禁止条款,且在2年期限内。

  补充回答:
  你好。上述的商业保密协议有些“鱼龙混杂”,当然,这样也无不可以。广义的商业秘密保护可以包括竞业禁止。
  你问如何区分两者,其实很简单。
  保密协议中的主题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内容是规定员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向他人披露或允许他人非法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时间上可以是合同期间甚至员工离职后,只要有保密协议,且该商业秘密未失效;该义务是硬性的,是基本的职业道德,无需支付对价。
  而竞业禁止条款的主题是“禁止从事相同或类似行业”,内容则是禁止员工在一定期间内从事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竞争业务;时间上是员工离职后最长2年内;这个义务是相对的,即必须有给予相应补偿金这个前提。
  根据以上简析,你应该就知道上述的商业保密协议真的是把两块缠在了一起,把硬性的和对价的拧成了一条绳,很难改,我没法给你挑字眼出来...
  不过呢,这两项均是广义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需要提醒的是,两项的保护手段在我看来是有些不同的。
  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较为“硬性”,无须支付对价,如被侵犯,多是民事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承担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严重的,可以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刑。相应的法律条款很多。
  而竞业禁止义务呢,相对较为“软性”,不支付补偿金的,就不能要求员工履行义务,如果违反了,承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即可,严重了去了也就是不正当竞争,违法但不至于到犯罪的地步。

  参考法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P.S.为什么会有人重复我的话?还不止一个?呃...不太上来混,这是百度知道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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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16
1、 支付赔偿金的诉请应获支持。但其支持点不是合同约定(“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不得设定违约金),而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款中理解,劳动者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追索赔偿金。
不明白你所谓的“合同解除期限”是指什么。
2、 在职期间员工本就有保密义务,保密津贴无需特别发放,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在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的。需强调:竞业限制期最高长为2年,超出的违法无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由双方约定。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上留的联系地址发EMS,要求其履行竞业禁止条款,并给出个人账户以便每月转账补偿金。如其不回复,则视作其放弃权利,但义务必须履行。
3、 你确定是保密协议而非竞业禁止条款吗?如果是保密协议,网络代销模式肯定不属于商业秘密,无法获得支持。如果是竞业禁止条款,则合同/协议中有约定的,可以获得支持。
4、 这关系到对保密信息的定义及范围,若协议中有做约定,则可获得支持。但需注意,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一旦失去了新颖性、实用性、去可控性中的一项,就不具备保密价值,则商业秘密消失,保密期限亦终止。问题中的公司资料、电话信息等如已在网络上公开可查,则已非商业秘密之列。
5、 你确定你要问的是“是否违背保密协议”,还是“是否违反竞业禁止条款”?若是前者,即便人家自己注册公司经营类似模式业务亦无不当,若是后者,则需有证据证明是其直系亲属注册该类似公司,且为其实际经营。
6、 违背了。前提是有签竞业禁止条款,且在2年期限内。
7、员工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保密的前提是单位支付保密费,单位不支付保密费,要求员工继续承担保密责任显失公平;敬业限制条款同样应遵循这一原则,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才规定了“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8、如诉求或支持,该员工可能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第2个回答  2009-12-16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3个回答  2009-12-16
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的的条款违法,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此规定,劳动者无须赔偿;
1、 支付赔偿金的诉请应获支持。但其支持点不是合同约定(“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不得设定违约金),而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款中理解,劳动者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追索赔偿金。
不明白你所谓的“合同解除期限”是指什么。
2、 在职期间员工本就有保密义务,保密津贴无需特别发放,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在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的。需强调:竞业限制期最高长为2年,超出的违法无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由双方约定。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上留的联系地址发EMS,要求其履行竞业禁止条款,并给出个人账户以便每月转账补偿金。如其不回复,则视作其放弃权利,但义务必须履行。
3、 你确定是保密协议而非竞业禁止条款吗?如果是保密协议,网络代销模式肯定不属于商业秘密,无法获得支持。如果是竞业禁止条款,则合同/协议中有约定的,可以获得支持。
4、 这关系到对保密信息的定义及范围,若协议中有做约定,则可获得支持。但需注意,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一旦失去了新颖性、实用性、去可控性中的一项,就不具备保密价值,则商业秘密消失,保密期限亦终止。问题中的公司资料、电话信息等如已在网络上公开可查,则已非商业秘密之列。
5、 你确定你要问的是“是否违背保密协议”,还是“是否违反竞业禁止条款”?若是前者,即便人家自己注册公司经营类似模式业务亦无不当,若是后者,则需有证据证明是其直系亲属注册该类似公司,且为其实际经营。
6、 违背了。前提是有签竞业禁止条款,且在2年期限内。
第4个回答  2009-12-16
1、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的的条款违法,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此规定,劳动者无须赔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此条,员工离职后是否支付竞业限制费按照应签署的劳动合同执行,即约定支付则支付,没有约定,则单位有权不支付;不支付的话,不正当竞争有可能获支持;至于是否联系的问题已经超出了合同的约定,仲裁机关或法院不会考虑的。
3、如保密协议中约定不得从事网络代销模式,因其并不违法,应该获得支持;
4、怀疑没用,要有证据,如无证据其诉求不会采信;
5、如单位举证能够证明该员工从事保密协议约定的同行或同类业务,则员工行为构成违约;反之,其主张没有根据;
6、产品重叠如在保密协议中有约定,违反了则构成违约,否则不属违约;
7、员工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保密的前提是单位支付保密费,单位不支付保密费,要求员工继续承担保密责任显失公平;敬业限制条款同样应遵循这一原则,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才规定了“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8、如诉求或支持,该员工可能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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