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12-16
1、 支付赔偿金的诉请应获支持。但其支持点不是合同约定(“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不得设定违约金),而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款中理解,劳动者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追索赔偿金。
不明白你所谓的“合同解除期限”是指什么。
2、 在职期间员工本就有保密义务,保密津贴无需特别发放,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在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的。需强调:竞业限制期最高长为2年,超出的违法无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由双方约定。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上留的联系地址发EMS,要求其履行竞业禁止条款,并给出个人账户以便每月转账补偿金。如其不回复,则视作其放弃权利,但义务必须履行。
3、 你确定是保密协议而非竞业禁止条款吗?如果是保密协议,网络代销模式肯定不属于商业秘密,无法获得支持。如果是竞业禁止条款,则合同/协议中有约定的,可以获得支持。
4、 这关系到对保密信息的定义及范围,若协议中有做约定,则可获得支持。但需注意,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一旦失去了新颖性、实用性、去可控性中的一项,就不具备保密价值,则商业秘密消失,保密期限亦终止。问题中的公司资料、电话信息等如已在网络上公开可查,则已非商业秘密之列。
5、 你确定你要问的是“是否违背保密协议”,还是“是否违反竞业禁止条款”?若是前者,即便人家自己注册公司经营类似模式业务亦无不当,若是后者,则需有证据证明是其直系亲属注册该类似公司,且为其实际经营。
6、 违背了。前提是有签竞业禁止条款,且在2年期限内。
7、员工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保密的前提是单位支付保密费,单位不支付保密费,要求员工继续承担保密责任显失公平;敬业限制条款同样应遵循这一原则,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才规定了“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8、如诉求或支持,该员工可能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第2个回答 2009-12-16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3个回答 2009-12-16
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的的条款违法,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此规定,劳动者无须赔偿;
1、 支付赔偿金的诉请应获支持。但其支持点不是合同约定(“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不得设定违约金),而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款中理解,劳动者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追索赔偿金。
不明白你所谓的“合同解除期限”是指什么。
2、 在职期间员工本就有保密义务,保密津贴无需特别发放,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在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的。需强调:竞业限制期最高长为2年,超出的违法无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由双方约定。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上留的联系地址发EMS,要求其履行竞业禁止条款,并给出个人账户以便每月转账补偿金。如其不回复,则视作其放弃权利,但义务必须履行。
3、 你确定是保密协议而非竞业禁止条款吗?如果是保密协议,网络代销模式肯定不属于商业秘密,无法获得支持。如果是竞业禁止条款,则合同/协议中有约定的,可以获得支持。
4、 这关系到对保密信息的定义及范围,若协议中有做约定,则可获得支持。但需注意,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一旦失去了新颖性、实用性、去可控性中的一项,就不具备保密价值,则商业秘密消失,保密期限亦终止。问题中的公司资料、电话信息等如已在网络上公开可查,则已非商业秘密之列。
5、 你确定你要问的是“是否违背保密协议”,还是“是否违反竞业禁止条款”?若是前者,即便人家自己注册公司经营类似模式业务亦无不当,若是后者,则需有证据证明是其直系亲属注册该类似公司,且为其实际经营。
6、 违背了。前提是有签竞业禁止条款,且在2年期限内。
第4个回答 2009-12-16
1、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的的条款违法,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此规定,劳动者无须赔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此条,员工离职后是否支付竞业限制费按照应签署的劳动合同执行,即约定支付则支付,没有约定,则单位有权不支付;不支付的话,不正当竞争有可能获支持;至于是否联系的问题已经超出了合同的约定,仲裁机关或法院不会考虑的。
3、如保密协议中约定不得从事网络代销模式,因其并不违法,应该获得支持;
4、怀疑没用,要有证据,如无证据其诉求不会采信;
5、如单位举证能够证明该员工从事保密协议约定的同行或同类业务,则员工行为构成违约;反之,其主张没有根据;
6、产品重叠如在保密协议中有约定,违反了则构成违约,否则不属违约;
7、员工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保密的前提是单位支付保密费,单位不支付保密费,要求员工继续承担保密责任显失公平;敬业限制条款同样应遵循这一原则,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才规定了“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8、如诉求或支持,该员工可能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