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已过,公司没有提前通知转正,离职问题?

我在一家公司6月26日入职,签订了试用期合同,约定3个月转正。由于在公司没什么背景,被别人顶了位置。主管直到10月12号才跟我说我的转正没有批下来,正常是不是应该在9月26号之前就要通知我试用不合格?主管没直接叫我走,而是安排我下加工厂当工人,变相的让我自己离职。我没有去,一直僵着。办公室已没有我的位置坐了,也没任何事情做,但我还是来办公室上班,主管会不会把握这个月考勤做成旷勤?如果是我应该怎么做?比较急,求高手解答。已决定走,但有同事叫我就这样僵着,静观其变,不要主动走。
试用期到的那天(9.26)也没通知我要写转正申请。

1、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是必须先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有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先签“试用期合同”,再签“劳动合同”,这种分两步走的行为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

2、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相当于转正薪资的工资,即不得按不低于转正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且企业仍应履行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一切责任(如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承担各项社保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等)。另外,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签订《试用期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已经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结合你的情况,公司与你签订的3个月试用期合同是不成立的,应视为3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工资为正式工资每月XXXX元,因此,你可以请求公司补偿工资损失,即(正式工资元-试用期工资元)×3个月=XXXX元。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还应当支付你半个月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X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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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0-14
适用期过后被开也是正常的,你也许没有什么错,可是我们打工的有什么办法呢?老板要我们走,留下也没有意思,可是走之前一定要让公司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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