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89年因私出国,出国前在大学工作了19年。1995年单位按自动离职将我除名。我在网上查了国家人事局1992年18号文件将事业单位职工旷工除名纳在辞退之列,{文件的全部在网上看不到}我是否可以理解为单位将我除名是错误的,应该按人事局1992年18号文件按辞退处理。我是今年3月才知道自己被除名了,请问我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吗?在德国,从监狱里出来的人,只要他工作过5年,他就有权利领取领退休金,当然还要看工龄和缴费。和谐社会的造就不是停留在口头上,要尊重每个公民的生存权利。我不回单位上班是有错,可我过去19年没做过坏事,咋么就把我过去的血汗化为零了呢!请好心人帮帮我,谢谢了!
对不起,因为我的级别是一级,所以没有悬赏分赠送了,不好意思。
我刚才在网上找到了人事部1992年18号文件,文件是对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的暂行规定,出国前我的职称是助理会计师,我是没回单位上班,可我没对国家对人民造成伤害,他们应该按辞退来处理我,而不应按企业的政策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