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吗?

我1989年因私出国,出国前在大学工作了19年。1995年单位按自动离职将我除名。我在网上查了国家人事局1992年18号文件将事业单位职工旷工除名纳在辞退之列,{文件的全部在网上看不到}我是否可以理解为单位将我除名是错误的,应该按人事局1992年18号文件按辞退处理。我是今年3月才知道自己被除名了,请问我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吗?在德国,从监狱里出来的人,只要他工作过5年,他就有权利领取领退休金,当然还要看工龄和缴费。和谐社会的造就不是停留在口头上,要尊重每个公民的生存权利。我不回单位上班是有错,可我过去19年没做过坏事,咋么就把我过去的血汗化为零了呢!请好心人帮帮我,谢谢了!
对不起,因为我的级别是一级,所以没有悬赏分赠送了,不好意思。
我刚才在网上找到了人事部1992年18号文件,文件是对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的暂行规定,出国前我的职称是助理会计师,我是没回单位上班,可我没对国家对人民造成伤害,他们应该按辞退来处理我,而不应按企业的政策来执行。

【除名 工龄】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部〈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

【辞职 辞退 自动离职 工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199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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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4-18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第2个回答  2010-04-19
已经过去这么多年了,想翻案,必须有证据。
1、单位当时给你“自动离职”的处理,按照规定,应该履行一定的手续。你看到书面通知了吗?
2、很多规定,对事业单位都是绕着走的。不要去纠缠那些文件了,非专业人士,是很难找到突破口的。
3、人事仲裁是有诉讼时限的,超期可以不予受理。抓紧时间整理好有关材料,咨询劳动方面的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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