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加班费最有力的证据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举证加班费最有力的证据包括加班审批表、职员与单位签署的加班费支付协议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其相关规定为: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安排劳动者在正常休息日工作,且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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