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已经冲红,增值税核定不退

发票已经冲红,增值税核定不退

在这种情况下,应制作以下分录进行调整:
借:银行存款(红字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原记入收入与销项税额合计数,红字金额)
同时,还应冲回已结转的销售成本,分录相同,金额用红字书写。
借:主营业务成本(原金额红字)
贷:产成品等存货科目(原金额红字)
提示: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后,因不退税,故需将这部分税额以营业收入来冲销。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12-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税、财政第65号令):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因此,需要注意:发票冲红以后的税费不是退回,而是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或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