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1月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到今年对方单位要求重新开具发票才能付款,于是在5月红冲了上年的那张发票,并且开具新的金额一样的发票,但当时因为是季度9万为增值税起征点,故当时因超额缴纳了增值税,但5月重新开具时,政策已经改为季度30万才征收增值税,所以新的发票应该是不用缴纳税金的,但是上年红冲的那张发票已经缴纳了税金,季度申报增值税后,申报表上显示着负数税金,申请退税,但税局答复留着以后抵扣,请问这个情况下,我的账务系统上,因为当月红冲了一张又开具了一张一样数额的发票,所以应交税金是没显示的,那个已经缴纳的税金,留抵扣,应该怎么做分录。
新开具的那个发票因为和红冲的那个发票金额是一样的,所以税金是一正一负数,平了,所以当时是没有做营业外收入的,但是我现在怎么在账务怎么体现这个已经交了的税金以后留抵扣?新手财务,不好意思,请多指教
追答发票只是开错了,需要重新开具,这个就与已交的税没有关系了,所以不需要考虑税费的问题了。从理解方面讲,你无论如何都是开了一张3000元税的发票,这个肯定是要缴税的,只不过是开错了,后期做的一切都是更正错误,与税没有关系的,所以不需要在账上体现留抵,留抵只有进项大与销项才是留抵。
因为是跨年了度了,所以今年的应交税款里借方并没有显示又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