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不能进行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发生变化且无法协商一致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从职工提出离职之日起计算30天再同意其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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