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年6月入职签定劳动合同,09年6月合同到期后,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但一直在原工作岗位工作,09年底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问:1、能否要求09年6月至09年12月共6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
2、能否要求05年6月至09年12月,每满1年给予1个月的工资赔偿,不满半年的给予半个月的工资赔偿?以上合计共5个月的工资赔偿?
3、如果公司要求1周内交接的话,能否要求给予1个月的工资补偿?
4、还有那些补偿项目?同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补充一下:
1、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已经是过了09年12月31日了
2、上述《3》的意思是: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且要求在1周内交接的话,能否要求给予1个月的工资补偿?
同时补充一下:
1、公司薪酬文件中规定有双薪,如果没有发放的话,能否主张?
2、09年年假未修,能否主张工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