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对于异地购买社保,《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相应规定的。
但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里面有这么一个规定:
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换言之,假如一家企业在其他城市开设了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则单位可以在当地为员工缴纳社保。假如没有的话,可以选择与人力资源公司合作,以当地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第三方代缴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