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来深圳这边工作。试用期4000,转正之后4500。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阿

如题所述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注意“或者”“的”字之位置,80%显然是框定“或者”前后2项的内容。同时应当注意“并”字的位置,也就是说必须同时满足2个条件。
      (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
      1)中的2项是选择关系,或者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里所说的“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都是指正式员工的工资水平。最直接的权威解释就是国务院的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劳动合同法》第18条“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原来的《劳动法》第48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以:(
      1)无论如何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是先决条件;(
      2)单位最低档工资的80%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这2个可以任意选择。你所述的“试用期4000,转正之后4500”没有问题的,因为只要高出最低工资标准,这2个是可以随意选择的。感谢芝麻——清逸草堂堂主(LV11)的精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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