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增值税的,和之前的优惠政策有什么变化?

我也看了,觉得没什么变化啊,特地请教大家。是不是我有没注意到的细节变化
分数不够,大家包涵下

  我觉得有四点变化:
  1.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进项税额需要在软件产品与非软件产品中进行分摊,分摊的方法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且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2.明确了不得分摊的进项税额。即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3.嵌入式软件产品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销售额不再按财税[2008]92号规定的一律按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且成本利润率不低于10%,要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4.修正了财税[2008]92号软件退税额计算公式中的错漏。
  财税[2008]92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一公式显然未考虑到企业当期发生的与软件相关的进项税额,与“实际税负超过3%”的退税思路存在分歧。
  财税[2011]100号文规定: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退需考虑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解决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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