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100号 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这里说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怎样才算是无法划分的。把公司的水电费进项发票按研发部门所占的面积摊到研发进项中,是否合理?这样摊是按实际成本分摊吗?按实际成本分摊和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 这两种方法哪种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