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15号规定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缴纳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举例说明,公司2011年3月3日购买的IC卡、读卡器、金税卡、这三个价税合计:1416元,开的是增值税发票,运程认证软件价税合计:600元,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技术服务费400元,开的是地税服务发票。比方现在3月份公司开销售发票100000元,销项税:17000元。是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没有要抵扣的进项税发票。4月份报所属期3月份的税是,交纳增值税额为17000-1416-600-400=14584(元)(以上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都不用到税局认证就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吗)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谢谢!
还有比方公司2011年11月份购的这税控设备发生的费用,当时开的增值税专发票还没有认证抵扣如何办呢?现在还可以认证发票抵扣吗?
小规模纳税人支付的购买电子钥匙费用和每年支付的服务费也可以抵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