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15号规定,购买增值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缴纳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财税【2012】15号规定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缴纳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举例说明,公司2011年3月3日购买的IC卡、读卡器、金税卡、这三个价税合计:1416元,开的是增值税发票,运程认证软件价税合计:600元,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技术服务费400元,开的是地税服务发票。比方现在3月份公司开销售发票100000元,销项税:17000元。是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没有要抵扣的进项税发票。4月份报所属期3月份的税是,交纳增值税额为17000-1416-600-400=14584(元)(以上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都不用到税局认证就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吗)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谢谢!

还有比方公司2011年11月份购的这税控设备发生的费用,当时开的增值税专发票还没有认证抵扣如何办呢?现在还可以认证发票抵扣吗?

小规模纳税人支付的购买电子钥匙费用和每年支付的服务费也可以抵减吗?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原文出处:国家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政策法规/最新文件/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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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17
我认为不可以抵扣,因为财税【2012】15号规定: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缴纳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你举例的公司是2011年3月3日购买的
第2个回答  2012-03-15
1.你理解的应纳税是正确的,
2.2011年11月开的票未超过180天,可以认证,可以抵扣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支付的购买税控器具的费用和每年支付的服务费也可以抵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3-16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不包含运程认证软件价税合计:600元;
2、公司2011年11月份购的这税控设备发生的费用,可以抵扣,《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把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延至180日;
3、小规模纳税人支付的购买电子钥匙费用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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